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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可申请豁免减持新规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

6月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文章,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证监会指出,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这一细则的进一步出台意味着,对5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新增实施对象“特定股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得以豁免。

 

此前,端午小长假前一天(5月27日),证监会的一纸新规及随之而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细则让PE/VC深感焦虑。随后,在投中网记者在采访中,多位投资人表示,这一新规的出台,与二级市场大股东疯狂减持和市场萎靡有关,VC/PE属于躺着中枪,“对创投行业的发展影响太大,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细则进行调整。”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证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证监会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创投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将区别对待,而创投基金的认定则需满足5大条件。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1年。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1年。

 

在认定程序上,需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再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审部门书面申请,经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予以认定。

 

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对于创投基金如何定义,证监会称,需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证监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新规所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具体条件有5项: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附: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一、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首发审核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近期,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提到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在锁定期方面提出了处理原则,请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哪些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安排。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